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或债务,属于破产费用的有(      )。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D.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 D 属于共益债务,不当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选项 A、B、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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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八章 奇兵制胜章节练习(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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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 5 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 B.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 C.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 5 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管理人
  • D.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 7 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 7 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管理人,选项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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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作为卖方在 2022 年 12 月 3 日向乙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总价款为 100 万元,乙公司每月支付 20 万元,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2023 年 3 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此时乙公司已累计支付 80 万元价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若乙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价款,给甲公司造成损害,则管理人有权取回该机器设备
  • B.出卖人的管理人可改变原决定,要求直接解除合同
  • C.即便乙公司未支付剩余 20 万元价款,管理人也不能主张取回机器设备,只能依法主张乙公司继续支付价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D.破产受理后,所有权保留条款失效,机器设备交付时视为所有权转移,乙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本题中,由于乙公司支付的价款达到了总价款的 75% 以上(80 万元 >75 万元),不得主张取回,选项 A 不当选。(2)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选项 C 当选。(3)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以实际行为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或以超过通知或答复法定期限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选项 B 不当选。(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本题中,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在乙公司支付完全部价款时,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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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
  •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B.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 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 A、B、C、D 均属于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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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2)2021 年 9 月 14 日,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9 月 28 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事实:

(1)2017 年 5 月,甲公司股东李某在公司高管王某协助下,抽逃出资 40 万元。管理人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李某和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2)2021 年 6 月,甲公司将总价值 140 万元的 5 台工程机械抵押给乙银行,担保借款本息总计 123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3)2021 年 8 月底,甲公司销售一批价值 100 万元的产品给丙公司,约定丙公司付清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9 月 5 日,甲公司按约交付产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丙公司得知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拒绝支付剩余的 20 万元货款。了解到该批产品仍在丙公司处,管理人主张取回该批产品。

(4)自 2020 年 3 月起,甲公司一直拖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甲公司工会要求代表职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管理人将债权登记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债权人赵某对债权登记表中记载的丁公司 300 万元的债权表示异议,但管理人对此不予解释和调整。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李某和王某关于返还抽逃出资的义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抵押给乙银行的 5 台工程机械属于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不能取回销售给丙公司的产品。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的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的除外。本题中,丙公司已支付 80% 的价款,管理人不能取回销售给丙公司的产品。
[要求4]
答案解析:甲公司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无需进行债权申报。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要求5]
答案解析:

赵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该诉讼应当将被异议债权人(丁公司)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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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 年 9 月 5 日,债务人 A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于 9 月 18 日裁定受理,并指定 B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 A 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 A 公司认为,重整申请由其提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亦应由其制作。

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A 公司存在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向预付费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按照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的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重视,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中分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 A 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又设立了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相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 28 人,占 A 公司出资人人数的 70%;出席会议出资人持有的出资额占 A 公司全部出资额的 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 15 人,持有出资额占 A 公司全部出资额的 60%。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其刚知晓 A 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要求2]
答案解析:A 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3]
答案解析:①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②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要求4]
答案解析:A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5]
答案解析:数名预付费客户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无权要求立即退还押金。根据规定,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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