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1 年 9 月 14 日,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9 月 28 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事实:
(1)2017 年 5 月,甲公司股东李某在公司高管王某协助下,抽逃出资 40 万元。管理人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李某和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2)2021 年 6 月,甲公司将总价值 140 万元的 5 台工程机械抵押给乙银行,担保借款本息总计 123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3)2021 年 8 月底,甲公司销售一批价值 100 万元的产品给丙公司,约定丙公司付清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9 月 5 日,甲公司按约交付产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丙公司得知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拒绝支付剩余的 20 万元货款。了解到该批产品仍在丙公司处,管理人主张取回该批产品。
(4)自 2020 年 3 月起,甲公司一直拖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甲公司工会要求代表职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管理人将债权登记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债权人赵某对债权登记表中记载的丁公司 300 万元的债权表示异议,但管理人对此不予解释和调整。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赵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该诉讼应当将被异议债权人(丁公司)列为被告。
(2021)2020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因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前一周,甲公司的员工李某因被拖欠多月工资,迳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0 年 11 月 10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采用竞争方式确定 A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时确定 B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接替人选。甲公司曾于 2016 年 9月 1 日聘用 A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其财务顾问,聘用期 1 年。
管理人清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发现:
(1)甲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偿债务 100 万元,该笔债务本应于 2020年 10 月 10 日到期。
(2)甲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向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 11 月 9 日向甲公司发出该设备。在货物运送途中,丙公司于 11 月 12 日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向承运人及管理人要求将设备运回,但未能实现。该设于 11 月 13日到达管理人。
(3)甲公司章程记载其股东王某应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向公司缴清价值 50 万元的实物出资。王某已向公司交付一批价值 35 万元的机械设备以履行出资义务。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某补缴剩余 15 万元出资,王某以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