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 500 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各出资 40%,丙出资 20%。该公司章程约定的下列条款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B.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提前 20 日通知全体股东
  • C.公司分配利润时,丙有优先分配权;公司当年利润不足 10 万元的,仅分配给丙,超过10 万元的,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 D.公司解散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先看公司章程的约定,选项 A 当选;(2)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选项 B 当选;(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配利润先看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选项 C 当选;(4)公司解散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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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备考25年注会《经济法》三色笔记-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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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出卖人就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的一双限量版球鞋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球鞋,丁已付款,则应支持丁对球鞋的所有权
  • B.甲的一双限量版球鞋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球鞋,丁已付款,则应支持丙对球鞋的所有权
  • C.甲的一辆汽车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车,丁已办理登记过户,则应支持丁对该车的所有权
  • D.甲的一辆汽车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车,丁已办理登记过户,则应支持乙对该车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普通动产一物多卖合同的履行顺序:交付> 付款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丙先行受领,丙取得所有权,选项A 不当选,选项B 当选;特殊动产一物多卖合同的履行顺序:交付>登记> 合同成立时间,丙先行受领,丙取得所有权,选项C、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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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股东共益权的是(       )。
  • A.提案权 
  • B.股利分配请求权
  • C.股份转让权 
  • D.股份转换请求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共益权是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为直接目的,间接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的权利,包含:股东会参与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查阅权(知情权)、建议权、提起诉讼的权利等,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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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拟依强制执行程序变卖其股权偿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人民法院应当征得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B.人民法院应当征得公司及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丙,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移转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选项 D 当选。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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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C.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 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1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选项 A 不当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选项 C 不当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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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 年 9 月 5 日,债务人 A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于 9 月 18 日裁定受理,并指定 B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 A 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 A 公司认为,重整申请由其提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亦应由其制作。

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A 公司存在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向预付费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按照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的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重视,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中分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 A 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又设立了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相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 28 人,占 A 公司出资人人数的 70%;出席会议出资人持有的出资额占 A 公司全部出资额的 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 15 人,持有出资额占 A 公司全部出资额的 60%。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其刚知晓 A 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要求2]
答案解析:A 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3]
答案解析:①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②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要求4]
答案解析:A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5]
答案解析:数名预付费客户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无权要求立即退还押金。根据规定,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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