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选项 A 不当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选项 C 不当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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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备考25年注会《经济法》三色笔记-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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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 个月,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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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张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经过该公司董事会决议程序后,下列张某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选项 D 不当选;③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④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选项 B 不当选;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选项 C 不当选;⑥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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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选项 A 不当选;(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选项 B 当选;(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选项 C 不当选;(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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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清偿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①普通破产债权;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③破产人欠缴的税款;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④;(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4)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5)普通破产债权①。题目所给事项清偿顺序为④②③①,选项 B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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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
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的管理人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要求2]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要求4]
答案解析: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丁公司无权取回原材料。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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