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向丙公司交付了机床,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权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规则处理,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善意受让人)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权人的事实并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丙公司取得机床所有权,甲的出资有效,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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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备考25年注会《经济法》三色笔记-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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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该期限是(  )。
  • A.6 个月
  • B.12 个月
  • C.18 个月
  • D.36 个月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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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乙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下列关于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在发行后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转让
  • B.债券发行后进行转让的,持有本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人
  • C.本次非公开发行债券可以向普通投资者发行
  • D.乙证券公司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选项 B 不当选;(2)非公开发行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选项 C 不当选;(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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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 B.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联营关系的丁公司
  • C.持有甲公司 20% 股份且持有乙上市公司 5% 股份的王某
  •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上市公司 2% 股份的李某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1)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一致行动人,选项 A 中甲公司的监事同时在丙公司担任董事,当选;(2)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选项 B 中甲、丁公司存在联营关系,当选;(3)持有甲公司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甲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才属于一致行动人,选项 C 中王某仅持有甲公司 20% 的股份,未超过 30%,不当选;(4)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选项 D 中李某在甲公司担任高管,且与甲公司同时持有乙上市公司的股份,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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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17 年 4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年末,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 A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A 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

B 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 2017 年 10 月 20 日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 银行于 6 月 20 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7 年 6 月 22 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 6 月 1 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 月 1 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 年 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 月 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 月 6 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2017 年 10 月 7 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 2017 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 万股、4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获利 100 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律制度,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本次合并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②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 000 万元人民币;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 000 万元人民币。本题中,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要求2]
答案解析:A 公司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4]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公司虽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
[要求5]
答案解析:甲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的“异议”应当通过出席会议并参与决议提出。本题中,周某表达异议的途径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有权拒绝其回购请求。
[要求6]
答案解析:应当以 40 万股为基数。本题中,雷某于 2017 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卖出,持有时间超过 6 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雷某于 2017 年 3 月 2 日购入甲公司股票 4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卖出,持有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构成短线交易。因此,应以 40 万股为基数。
[要求7]
答案解析:应当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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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拟依强制执行程序变卖其股权偿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人民法院应当征得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B.人民法院应当征得公司及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丙,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移转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选项 D 当选。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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