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7 年 4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年末,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3)出席股东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 A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A 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B 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 2017 年 10 月 20 日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 银行于 6 月 20 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2017 年 6 月 22 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 6 月 1 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 月 1 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 年 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 月 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 月 6 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2017 年 10 月 7 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 2017 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 万股、4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获利 100 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律制度,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况,本次合并是否构成甲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要求2]

方案初稿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内容,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3]

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4]

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

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6]

计算雷某因短线交易所获利润时,应当以多少股份为基数?并说明理由。

[要求7]

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本次合并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②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 000 万元人民币;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 000 万元人民币。本题中,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要求2]
答案解析:A 公司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4]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公司虽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
[要求5]
答案解析:甲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的“异议”应当通过出席会议并参与决议提出。本题中,周某表达异议的途径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有权拒绝其回购请求。
[要求6]
答案解析:应当以 40 万股为基数。本题中,雷某于 2017 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卖出,持有时间超过 6 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雷某于 2017 年 3 月 2 日购入甲公司股票 4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卖出,持有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构成短线交易。因此,应以 40 万股为基数。
[要求7]
答案解析:应当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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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备考25年注会《经济法》三色笔记-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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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债务人甲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乙的债权实现的,乙可行使撤销权
  • B.债务人乙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丙的债权实现的,丙可行使撤销权
  • C.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撤销
  • D.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结果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选项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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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 吨。乙按约定日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乙无奈,将水泥提存。提存当晚,突降特大暴雨,库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毁损。1 个月后,甲躲债归来,请求乙交付水泥。乙拒绝,并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和提存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乙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拒绝甲交付水泥的请求
  • B.水泥毁损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 C.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
  • D.提存费用由乙承担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选项A、C当选;提存成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甲)承担,选项B 当选;提存成立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甲)负担,选项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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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申请在主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的是(  )。
  • A.保荐人
  • B.证券业协会
  • C.证券交易所
  • D.证监会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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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以某专利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丙以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以专利权出资无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须许可公司使用该专利
  • B.乙可以劳务出资,但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协商定价
  • C.丙可以股权出资,但必须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 D.甲、乙、丙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缴足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选项 A 不当选;(2)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 B 不当选;(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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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

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的管理人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要求2]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要求4]
答案解析: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丁公司无权取回原材料。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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