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9)福明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2018 年 1 月 25 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 年 1 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2018 年 2 月 5 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派发 2 元红利。3 月 1 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野投资)于 2018 年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 2% 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2019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 2018 年 1 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 2 月 5 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其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 2018 年 2 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 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要求2]

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要求3]

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4]

福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

孙某关于其“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6]

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要求7]

王某所称“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高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具有“重大性”;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之前,具有“未公开性”。
[要求2]
答案解析: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3]
答案解析: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了实现增加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
[要求4]
答案解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 2 月 26 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 3 月 1 日(星期四)已经超过 2 个交易日。
[要求5]
答案解析: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题中,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提出“高送转”的动议,尽管董事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但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要求6]
答案解析: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7]
答案解析:王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构成内幕交易罪。本题中,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仅持有 2%,未达到 5%,故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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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七章 奇兵制胜章节练习(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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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3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
  • B.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3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6 个月
  • C.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
  • D.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 个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 个月,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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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依法不得收购 A 上市公司股份的是(  )。
  • A.曾经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刚清偿完毕不足 6 个月的 B 公司
  • B.5 年前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C 公司
  • C.1 年前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 D 公司
  • D.已经持有 A 公司 18% 的股份,并打算继续增持的 E 公司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选项 A 不当选;(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选项 B 不当选;(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选项 C 当选;(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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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申请在主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的是(  )。
  • A.保荐人
  • B.证券业协会
  • C.证券交易所
  • D.证监会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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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特定主体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该特定主体有(  )。
  • 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B.证券交易所
  • C.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D.相关的证券公司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选项 A、C、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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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0)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2019 年 5 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 8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

2019 年 5 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 月 5 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6 月 18 日,甲公司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 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售出部分股票。6 月 19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目前尚未有任何猪瘟商品化疫苗获批或上市,且目前尚无预防率为 100% 的猪瘟疫苗”。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 6 月 18 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发出问询函。甲公司回复称,6 月 18 日的公告误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

2020 年 2 月 4 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立案调查。

投资者李某于 2019 年 6 月 5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卖出。投资者赵某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资者孙某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3 月陆续卖出。2020 年 5 月,李某、赵某和孙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

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孙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0 年 2 月 4 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

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价格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跌停后,一直处于相对低位;2020 年 2 月 4 日公司股价没有明显下跌。人民法院将 2019 年 6 月 19 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驳回李某和孙某的起诉。

在赵某提起的诉讼中,甲公司董事长等人提出:虚假陈述行为人是甲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

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 8 名董事和高管在 6 月初向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的同时,授意大同财经记者袁某发布公司研发“非洲猪瘟疫苗”的新闻,有证据表明袁某应当知道该新闻是不真实的。稽查人员认为:甲公司 8 名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袁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袁某辩称: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作为记者有权进行财经新闻报导,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没有违反《证券法》。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 6 月 18 日的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根据规定,①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②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本题中,甲公司 6 月 18 日的公告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信息不真实且严重误导投资者,属于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董事长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要求3]
答案解析: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甲公司于 6 月 18 日发布重大合同公告,该日即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要求4]
答案解析:法院将 2019 年 6 月 19 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本题中,市场在 2019 年 6 月 19 日对农业农村部的公告有明显反应,因此 6 月 19 日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规定。
[要求5]
答案解析: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应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本题中,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甲公司发布虚假的利多消息,使投资者在股价处于相对高位时进行投资追涨),赵某是在 6 月 18 日买入并持有,符合要求。
[要求6]
答案解析: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根据规定,有关人员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本题中,甲公司高管授意袁某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致使 6 月 18 日当日股票涨停,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因此该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
[要求7]
答案解析:袁某的辩解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本题中,袁某即使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有义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为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时,不予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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