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0)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2019 年 5 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 8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2019 年 5 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 月 5 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6 月 18 日,甲公司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 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售出部分股票。6 月 19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目前尚未有任何猪瘟商品化疫苗获批或上市,且目前尚无预防率为 100% 的猪瘟疫苗”。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 6 月 18 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发出问询函。甲公司回复称,6 月 18 日的公告误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2020 年 2 月 4 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立案调查。投资者李某于 2019 年 6 月 5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卖出。投资者赵某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资者孙某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3 月陆续卖出。2020 年 5 月,李某、赵某和孙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孙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0 年 2 月 4 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价格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跌停后,一直处于相对低位;2020 年 2 月 4 日公司股价没有明显下跌。人民法院将 2019 年 6 月 19 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驳回李某和孙某的起诉。在赵某提起的诉讼中,甲公司董事长等人提出:虚假陈述行为人是甲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 8 名董事和高管在 6 月初向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的同时,授意大同财经记者袁某发布公司研发“非洲猪瘟疫苗”的新闻,有证据表明袁某应当知道该新闻是不真实的。稽查人员认为:甲公司 8 名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袁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袁某辩称: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作为记者有权进行财经新闻报导,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没有违反《证券法》。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公司 6 月 18 日的公告构成哪些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
[要求2]

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3]

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4]

法院将 2019 年 6 月 19 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

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6]

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并说明理由。

[要求7]

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 6 月 18 日的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根据规定,①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②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本题中,甲公司 6 月 18 日的公告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信息不真实且严重误导投资者,属于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董事长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要求3]
答案解析: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甲公司于 6 月 18 日发布重大合同公告,该日即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要求4]
答案解析:法院将 2019 年 6 月 19 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本题中,市场在 2019 年 6 月 19 日对农业农村部的公告有明显反应,因此 6 月 19 日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规定。
[要求5]
答案解析: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应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本题中,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甲公司发布虚假的利多消息,使投资者在股价处于相对高位时进行投资追涨),赵某是在 6 月 18 日买入并持有,符合要求。
[要求6]
答案解析: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根据规定,有关人员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本题中,甲公司高管授意袁某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致使 6 月 18 日当日股票涨停,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因此该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
[要求7]
答案解析:袁某的辩解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本题中,袁某即使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有义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为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时,不予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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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七章 奇兵制胜章节练习(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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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下列发行条件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 A.甲公司应当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B.甲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C.甲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
  • D.甲公司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甲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选项 B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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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
  • A.向累计超过 100 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 B.向累计超过 100 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 C.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 D.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1)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对象,都属于公开发行,选项 A、C 当选。(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选项 D 当选、选项 B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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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  )。
  • A.持有公司 3% 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B.公司经理发生变动
  • C.公司在 1 年内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 20%
  • D.公司的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化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才属于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选项 A 不当选;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才属于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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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
  • B.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 1.5 年的股息
  • C.已发行的优先股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
  • D.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 1 年的股息,选项 B 不当选;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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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7 年 4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年末,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 A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A 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

B 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 2017 年 10 月 20 日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 银行于 6 月 20 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7 年 6 月 22 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 6 月 1 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 月 1 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 年 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 月 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 月 6 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2017 年 10 月 7 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 2017 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 万股、4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获利 100 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律制度,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本次合并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②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 000 万元人民币;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 000 万元人民币。本题中,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要求2]
答案解析:A 公司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4]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公司虽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
[要求5]
答案解析:甲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的“异议”应当通过出席会议并参与决议提出。本题中,周某表达异议的途径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有权拒绝其回购请求。
[要求6]
答案解析:应当以 40 万股为基数。本题中,雷某于 2017 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卖出,持有时间超过 6 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雷某于 2017 年 3 月 2 日购入甲公司股票 4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卖出,持有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构成短线交易。因此,应以 40 万股为基数。
[要求7]
答案解析:应当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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