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申请在主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的是(  )。
  • A.保荐人
  • B.证券业协会
  • C.证券交易所
  • D.证监会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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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备考25年注会《经济法》三色笔记-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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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 B.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C.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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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 吨。乙按约定日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乙无奈,将水泥提存。提存当晚,突降特大暴雨,库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毁损。1 个月后,甲躲债归来,请求乙交付水泥。乙拒绝,并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和提存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乙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拒绝甲交付水泥的请求
  • B.水泥毁损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 C.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
  • D.提存费用由乙承担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选项A、C当选;提存成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甲)承担,选项B 当选;提存成立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甲)负担,选项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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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收购人对收购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补充意见
  • B.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C.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5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对要约的接受
  • D.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对要约的接受,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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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向丙公司交付了机床,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权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规则处理,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善意受让人)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权人的事实并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丙公司取得机床所有权,甲的出资有效,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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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可不设监事会
  • B.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不得连选连任
  • C.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2/3 以上选举产生
  • D.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选项 A 当选;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选项 B 不当选;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项 C 不当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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