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所得税税率为 25%,按净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22 年的财务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22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完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在 2022 年 11 月份供应给甲公司一批物资。由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甲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甲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600 万元,该诉讼案件在 12 月 31 日尚未判决,甲公司未作会计处理。2023 年 2 月 7 日,经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需要偿付甲公司经济损失 550 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不再上诉,赔款已经收到。
(2)甲公司 2022 年 10 月销售给丙公司一批产品,销售价款为 400 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 200 万元,未计提减值;丙公司于 11 月底收到所购商品并验收入库,已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对该批产品提供 3 个月的退货期,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丙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款项;由于甲公司初次向丙公司销售产品,在合同开始日不能合理预计丙公司的退货情况。甲公司于 2022年 12 月 31 日编制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时,丙公司尚未发生销售退回,2023 年 2 月底,退货期届满,丙公司无销售退回。假定税法规定,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间为购买方检验并接受商品时。
(3)甲公司 2023 年 2 月 10 日收到丁公司退回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如该业务系甲公司 2022 年 11 月 1 日销售给丁公司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为 100 万元,产品成本 80 万元,丁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提出退货,甲公司收到丁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丁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仍确认了收入,将此应收账款 113 万元(含增值税)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未计提坏账准备。
(4)2022 年销售商品给戊公司,货款未收到,2023 年 3 月份得知购买方在 2023 年 2 月份发生火灾,整个企业被烧毁,已经全面进入破产清算。
(5)2023 年 3 月份发行股票收到款项 10 000 万元。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
事项(1):
借:其他应收款 5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5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37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7 .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12 .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12 .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1 .2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1 .25
事项(2):
借:合同负债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4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00
贷:发出商品 2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400 - 200)×25%]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5
事项(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贷:应收账款 113
借:库存商品 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 80)×25%]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 .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