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所得税税率为 25%,按净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22 年的财务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22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完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在 2022 年 11 月份供应给甲公司一批物资。由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甲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甲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600 万元,该诉讼案件在 12 月 31 日尚未判决,甲公司未作会计处理。2023 年 2 月 7 日,经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需要偿付甲公司经济损失 550 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不再上诉,赔款已经收到。
(2)甲公司 2022 年 10 月销售给丙公司一批产品,销售价款为 400 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 200 万元,未计提减值;丙公司于 11 月底收到所购商品并验收入库,已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对该批产品提供 3 个月的退货期,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丙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款项;由于甲公司初次向丙公司销售产品,在合同开始日不能合理预计丙公司的退货情况。甲公司于 2022年 12 月 31 日编制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时,丙公司尚未发生销售退回,2023 年 2 月底,退货期届满,丙公司无销售退回。假定税法规定,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间为购买方检验并接受商品时。
(3)甲公司 2023 年 2 月 10 日收到丁公司退回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如该业务系甲公司 2022 年 11 月 1 日销售给丁公司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为 100 万元,产品成本 80 万元,丁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提出退货,甲公司收到丁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丁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仍确认了收入,将此应收账款 113 万元(含增值税)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未计提坏账准备。
(4)2022 年销售商品给戊公司,货款未收到,2023 年 3 月份得知购买方在 2023 年 2 月份发生火灾,整个企业被烧毁,已经全面进入破产清算。
(5)2023 年 3 月份发行股票收到款项 10 000 万元。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
事项(1):
借:其他应收款 5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5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37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7 .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12 .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12 .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1 .2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1 .25
事项(2):
借:合同负债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4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00
贷:发出商品 2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400 - 200)×25%]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5
事项(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贷:应收账款 113
借:库存商品 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 80)×25%]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 .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5
(2017)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2016 年度财务报表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甲公司历年来对所售乙产品实行“三包”服务,根据产品质量保证条款,乙产品出售后两年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将负责免费维修、调换等(不包括非正常损坏)。甲公司 2016 年年初与“三包”服务相关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60 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三包”服务费用 45 万元。按照以往惯例,较小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为当期销售乙产品收入总额的 0.5%;较大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为当期销售乙产品收入总额的 2%;严重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为当期销售乙产品收入总额的 1%。根据乙产品质量检测及历年发生“三包”服务等情况,甲公司预计 2016 年度销售乙产品中的 75% 不会发生质量问题,20% 可能发生较小质量问题,4% 可能发生较大质量问题,1% 可能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甲公司 2016 年销售乙产品收入总额为 50 000 万元。
(2)2017 年 1 月 20 日,甲公司收到其客户丁公司通知,因丁公司所在地区于 2017 年 1月 18 日发生自然灾害,导致丁公司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无法偿付所欠甲公司货款 1 200 万元的 60%。甲公司已对该应收账款于 2016 年年末计提了 200 万元的坏账准备。
(3)根据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甲公司应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向丙公司交付一批乙产品,因甲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导致丙公司延迟向其客户交付商品而产生违约损失 1 000万元。为此,丙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8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950 万元以及由此导致的丙公司违约损失 1 0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双方拟进行和解,和解协议正在商定过程中,甲公司经咨询其法律顾问后,预计很可能赔偿金额在 950 万元至 1 000 万元之间。为此,甲公司于年末预计 975 万元损失并确认为预计负债。201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和解。甲公司同意支付违约金 950 万元和丙公司的违约损失 300 万元,丙公司同意撤诉。甲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述款项。本题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资料(2),该事项应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理由:资产负债表日虽然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因为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应收账款进一步减值,导致应收账款进一步减值的因素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这一事项应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的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
资料(3),该事项应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理由:资产负债表日该诉讼事项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进一步取得了新的证据,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甲公司应调减 2016 年年末留存收益的金额=(950+ 300)- 975 = 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