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改编)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图 12-4 所示。
2015 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 800 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 000 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 100 万元,按照 12% 的税率缴纳 B 国预提所得税 12 万元,乙企业在 A 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税款 180 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 400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 20% 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 20% 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 15%(50%×30%),不足 20%,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 50%,超过 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 1 000 - 180 - 12 = 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 808×50% + 96 + 2 400 = 2 900(万元)。
企业甲总应纳税额= 2 900×25% = 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725×500÷2 900 = 125(万元)。
企业甲境外直接负担的预提税= 808×50%×10% = 40.4(万元),
企业甲境外直接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总额= 96 + 40.4 = 136.4(万元),大于抵免限额 125 万元。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 12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