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019 年发生的与我国境内企业相关的部分业务如下:
(1)1 月 20 日,向我国境内乙公司投资 2 000 万元,持有乙公司 10% 的股权。
(2)3 月 15 日,委托我国境内丙公司,为其一项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注明价款为人民币 80 万元。
(3)6 月 20 日,为乙公司的一笔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服务,该笔借贷资金占乙公司全部借贷资金的 20%,取得不含增值税担保费收入 20 万元(该笔借贷资金来自于非金融机构)。
(4)12 月 30 日,乙公司按持股比例向甲公司分派股息 1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 1 美元折合人民币 7 元,甲公司在中国境内无常设机构,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理由: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 25% 的规定比例,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 50% 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由另一方担保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一笔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服务,该笔借贷资金占乙公司全部借贷资金的 20%。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境内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 万美元= 5×7 = 3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支付的担保费 20 万元低于 35 万元,也就是低于 5 万美元,所以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2016 改编)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图 12-4 所示。
2015 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 800 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 000 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 100 万元,按照 12% 的税率缴纳 B 国预提所得税 12 万元,乙企业在 A 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税款 180 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 400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 20% 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 20% 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 15%(50%×30%),不足 20%,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 50%,超过 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 1 000 - 180 - 12 = 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 808×50% + 96 + 2 400 = 2 900(万元)。
企业甲总应纳税额= 2 900×25% = 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725×500÷2 900 = 125(万元)。
企业甲境外直接负担的预提税= 808×50%×10% = 40.4(万元),
企业甲境外直接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总额= 96 + 40.4 = 136.4(万元),大于抵免限额 125 万元。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 12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