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 A.3 个;4 000 万元
  • B.3 个;1 个亿
  • C.5 个;4 000 万元
  • D.5 个;1 个亿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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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十二章 奇兵制胜(章节练习)(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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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 [ 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 [ 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  )内不得改变。
  • A.1 年
  • B.2 年
  • C.5 年
  • D.3 年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 [ 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 [ 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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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有(  )。
  • A.缔约对方政府
  • B.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 C.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 D.申请人被缔约对方政府间接持有 100% 股份,且中间层为中国居民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缔约对方政府(选项 A);(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选项 B);(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选项 C);(4)申请人被第(1)~(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 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选项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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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情形的有(  )。
  • A.财政预算内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 B.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 C.我国县级人民政府对外无偿捐赠的援助资金
  • D.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对外无偿捐赠的援助资金应进行税务备案,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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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甲公司为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019 年发生的与我国境内企业相关的部分业务如下:

(1)1 月 20 日,向我国境内乙公司投资 2 000 万元,持有乙公司 10% 的股权。

(2)3 月 15 日,委托我国境内丙公司,为其一项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注明价款为人民币 80 万元。

(3)6 月 20 日,为乙公司的一笔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服务,该笔借贷资金占乙公司全部借贷资金的 20%,取得不含增值税担保费收入 20 万元(该笔借贷资金来自于非金融机构)。

(4)12 月 30 日,乙公司按持股比例向甲公司分派股息 1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 1 美元折合人民币 7 元,甲公司在中国境内无常设机构,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理由: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 25% 的规定比例,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 50% 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由另一方担保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一笔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服务,该笔借贷资金占乙公司全部借贷资金的 20%。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要求2]
答案解析: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境内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要求3]
答案解析:

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 万美元= 5×7 = 3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支付的担保费 20 万元低于 35 万元,也就是低于 5 万美元,所以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要求4]
答案解析: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 10×10% =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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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6 改编)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图 12-4 所示。

2015 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 800 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 000 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 100 万元,按照 12% 的税率缴纳 B 国预提所得税 12 万元,乙企业在 A 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税款 180 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 400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要求2]
答案解析: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 20% 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 20% 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 15%(50%×30%),不足 20%,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要求3]
答案解析: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 50%,超过 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要求4]
答案解析:应由企业甲负担的税款=(180 + 12)×50% = 96(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 1 000 - 180 - 12 = 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 808×50% + 96 + 2 400 = 2 900(万元)。

企业甲总应纳税额= 2 900×25% = 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725×500÷2 900 = 125(万元)。

[要求6]
答案解析:

企业甲境外直接负担的预提税= 808×50%×10% = 40.4(万元),

企业甲境外直接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总额= 96 + 40.4 = 136.4(万元),大于抵免限额 125 万元。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 1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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