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4 月,某市一家商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 10 年前自建的一栋写字楼,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 6 200 万元,当年购入土地支付地价款 2 000 万元,该写字楼的原值为 4 600 万元,已提折旧 2 300 万元,已知该写字楼重置成本 5 000 万元,成新度为 70%。该商贸公司转让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增值税,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税率为 0.5‰)
(2020)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5 月,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写字楼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资料如下:
(1)2016 年 1 月以 8 000 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2016 年 3 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 15 000 万元,其中包括装修费用 4 000 万元;
(3)发生利息支出 3 000 万元,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4)2020 年 3 月,该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共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42 000 万元;
(5)该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 45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 5%,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 10%,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共计 240 万元,该公司对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本题中该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增值额= 42 000 - 2 000 - 30 660 = 9 340(万元)。
增值率= 9 340÷30 660×100% = 30.46%,适用税率 30%。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9 340×30% = 2 802(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2 802 - 450 = 2 352(万元)。
(2023)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12 月购进一栋新建 10 层办公楼,房产原值为 8 500 万元,每层房产原值占比 10%,当月交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 年 1 月 1 日起办公楼用途安排如下:
(1)第 1 ~ 2 层无偿交由全资子公司使用,约定使用期 3 年。
(2)第 3 ~ 4 层出租给某咨询机构,每月含增值税租金 21.8 万元,租期 1 年,前四个月为免租期,1 月 5 日按照约定一次性收取当年含增值税租金 174.4 万元。
(3)第 5 层商贸公司用于开办职工食堂,仅供商贸公司员工使用。第 6 ~ 10 层商贸公司办公自用。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余值的减除比例是 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 8 500×10%×2×(1 - 30%)×1.2% = 14.28(万元)。
业务(2)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商贸公司。
房产税应纳税额= 8 500×10%×2×(1 - 30%)×1.2%×4÷12 + 174.4÷(1 + 9%)×12%= 23.96(万元)。
业务(3)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商贸公司。
房产税应纳税额= 8 500×10%×6×(1 - 30%)×1.2% = 42.84(万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5 日。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可以抵扣。
理由:纳税人购进的不动产,兼用于集体福利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