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家电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外商持股 60%,2022 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 8 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500 万元、主营业务成本 6 200 万元、其他业务成本 410 万元、投资收益 50 万元、营业外支出 15.6 万元、税金及附加 178 万元、管理费用 159 万元、销售费用 144 万元、财务费用 32 万元。2023 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如下问题:
(1)2022 年年初以自产的一批家电对外投资设立一家家电销售公司,该批家电公允价值为 480 万元,成本为 352 万元,已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企业选择 5 年递延纳税。
(2)营业外支出中包括税务机关罚款 1.8 万元、交通部门罚款 2.2 万元、2022 年 10 月通过公益组织向某社会福利机构捐赠一批自产家电,该批家电成本为 8 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 12.8 万元,增值税 1.66 万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均已缴纳)。
(3)管理费用含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会议费 48 万元。
(4)销售费用含广告费 32 万元,而且上年还有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 22.4 万元。
(5)财务费用中含利息支出 19.2 万元,该项支出是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借款金额为 32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年利率为 6%,财务费用中含银行手续费 10 万元,但无法出示相关票据。
(6)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为 384 万元(其中包括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64 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 16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 48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32 万元。
(7)投资收益中 45 万元为企业所确认的来源于某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该项投资以权益法核算,以被投资企业 2022 年实现的净利润 150 万元乘以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确投资收益 45 万元。经查,被投资方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策。
(8)向境外股东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支付全年含税技术咨询指导费 200 万元。
(9)当年 5 月新购入一台家电生产设备,支付不含税价款 2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万元。当年按会计规定计提并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折旧费用为 2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选择最优惠的方式计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 + 2.2 = 4(万元)。
注:行政性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64 万元,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不得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384 - 64)×14% = 44.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48 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8 - 44.8 = 3.2(万元)。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84 - 64)×2% = 6.4(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 16 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 - 6.4 = 9.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84 - 64)×8% = 25.6(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 32 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 - 25.6 = 6.4(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 + 9.6 + 6.4 = 19.2(万元)。
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5 万元。
注: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1 411.4×12% = 169.37(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 14.46 万元
(12.8 + 1.66)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 - 2 = 18(万元)。
注: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