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灯具制造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 13 200 万元,仓库出租收入 300 万元,债务重组利得 50 万元,营业外收入 200 万元,投资收益 400 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及营业外支出共计 12 460 万元,自行核算利润总额 1 690 万元。2023 年 3 月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 2022 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发现如下事项:
(1)将一批灯具用于股息分配,灯具成本为 100 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 120 万元,未申报相关增值税,直接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股利。
(2)撤回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为 400 万元,撤回投资收回资金 700 万元,包含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属于甲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80 万元。
(3)购买一台环保设备用于污水治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40 万元、税额 70.2 万元,该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项税额已抵扣。市级财政部门因此给予甲企业 20 万元环保配套资金,该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4)营业外支出列支甲企业直接向青少年活动中心捐赠现金 18 万元;因延迟执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 6 万元。
(5)发生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发生广告费 2 400 万元,广告已经播映。
(其他相关资料:2022 年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无借方余额;甲、乙企业均属于境内居民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 万元。
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投资的股息红利免交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调减包含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属于甲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80 万元。
业务(3)中财政配套资金作为企业不征税收入应满足的条件: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业务(4)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8 + 6 = 24(万元)。
注: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 3 年内结转扣除。本题中甲企业直接对外捐赠现金 18 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当年营业收入= 13 200 + 300 + 120 = 13 620(万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 60% = 80×60% = 48(万元),营业收入的 5‰= 13 620×5‰= 68.1(万元),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 48 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 48 = 32(万元)。
甲企业 2022 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 041.13×25% - 540×10% = 456.28(万元)。
注:企业购进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