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啤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 10 月销售啤酒 1 600 吨,取得不含税收入 480 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 33.9 万元。甲类啤酒消费税税率为 250 元 / 吨,乙类啤酒消费税税率为 220 元 / 吨。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 5 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A 牌卷烟 180 箱,销售额 650 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 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B 牌卷烟 80 箱,取得销售额 380 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 300 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 8 万元。
(3)将 200 箱 B 牌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 900 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 165 万元,税额 21.45 万元;当月领用 80% 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22 年 3 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 95 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 20 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 牌、B 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 56% 加每箱 150 元,烟丝消费税税率 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 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 务(1) 当 月 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额 =(650×56% + 180×150÷10 000)×70% + 380×56% + 80×150÷10 000 = 470.69(万元)。
注: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 + 8)×(1 + 10%)÷(1 - 30%)= 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484×30% = 145.2(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484×13% = 62.92(万元)。
业务(2)当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145.2 + 62.92 = 208.12(万元)。
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900×56% + 200×150÷10 000 = 507(万元)。
注: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70.69 + 507 - 165×30%×80% = 938.09(万元)。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 + 20)÷(1 - 30%)×30% = 49.29(万元)。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