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 10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 10 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 30 000 元,验收后移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食品(已全部领用),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 9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县城某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小工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含税价款 4 040 元。
(3)将以前月份购入的 10 吨玉米渣对外销售 9 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25 200 元,将 1 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销售自产夹心饼干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120 000 元。
(5)上月向农民收购的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发生霉烂,账面成本 3 931 元(含运费 200 元)。
(6)转让小型生产设备一台(已于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作价 8 475 元(含税),已取得购买方开具的支票。
(7)允许广告公司在本厂 2019 年 4 月建成的围墙上喷涂家电、服装广告,价税合计收取60 000 元。
(8)修缮原值为 1 900 000 元的仓库,为修缮仓库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为 15 600 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业务取得的发票均于当月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①收购大麦用于生产 13% 税率的膨化食品,扣除率适用 10%。该食品加工厂当期收购大麦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30 000×10% = 3 000(元);②加工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900÷(1 + 13%)×13% = 103.54(元);③购买小工具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 040÷(1 + 1%)×1% =40(元);④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发生霉烂,进项税额转出=(3 931 - 200)÷(1 - 9%)×9% + 200×9% = 387(元);⑤为修缮仓库购进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5 600 元。
综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3 000 + 103.54 +40 - 387 + 15 600 = 18 356.54(元)。
①玉米渣作为农业初级产品,适用 9% 的低税率。销售玉米渣的销项税额= 25 200×9% = 2 268(元);②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玉米渣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 25 200÷9×1×9%= 252(元);③销售夹心饼干的销项税额= 120 000×13% = 15 600(元);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方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业务(6)中转让的小型生产设备已于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额,故不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让小型生产设备的销项税额= 8 475÷(1 + 13%)×13% = 975(元);⑤允许广告公司在本厂 2019 年 4 月建成的围墙上喷涂家电、服装广告,属于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000÷(1 + 9%)×9% = 4 954.13(元)。
综上,当期销项税额合计= 2 268 + 252 + 15 600 + 975 + 4 954.13 = 24 049.13(元)。
某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 5 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 1 000 箱调制乳饮品给某单位,不含税售价为 45 元 / 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部分调制乳饮品即将过期,经协商支付该单位 5 000 元(含税),并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 A 食品厂(一般纳税人)代销挂面,取得零售收入 130 800 元。和 A 食品厂结账,支付 A 食品厂 87 200 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向 A 食品厂收取结账额 2% 的返还收入。
(3)接受当地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00 000 元;接受当地一家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 80 000 元。
(4)转让本企业 2015 年自建的一栋办公楼,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00 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成本 300 万元,转让时账面价值 175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合规且在本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的销项税额= 1 000×45×13% - 5 000÷(1 + 13%)×13% = 5 274.78(元)。
注:发生销售折让,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
业务(2)的销项税额= 130 800÷(1 + 9%)×9% = 10 800(元)。
注:挂面适用 9% 的增值税低税率;零售收入为含税价,应当作价税分离。
业务(2)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7 200÷(1 + 9%)×9% - 87 200×2%÷(1 + 9%)×9% = 7 056(元)。
注: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业务(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 000 + 80 000)×6% = 10 800(元)。
注:税务咨询服务和广告服务均属于“现代服务”,适用 6% 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税额= 5 274.78 + 10 800 - 7 056 - 10 800 = -1 781.22(元),小于零,形成留抵税额。
该企业 5 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税额= 2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