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 5 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 1 000 箱调制乳饮品给某单位,不含税售价为 45 元 / 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部分调制乳饮品即将过期,经协商支付该单位 5 000 元(含税),并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 A 食品厂(一般纳税人)代销挂面,取得零售收入 130 800 元。和 A 食品厂结账,支付 A 食品厂 87 200 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向 A 食品厂收取结账额 2% 的返还收入。
(3)接受当地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00 000 元;接受当地一家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 80 000 元。
(4)转让本企业 2015 年自建的一栋办公楼,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00 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成本 300 万元,转让时账面价值 175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合规且在本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的销项税额= 1 000×45×13% - 5 000÷(1 + 13%)×13% = 5 274.78(元)。
注:发生销售折让,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
业务(2)的销项税额= 130 800÷(1 + 9%)×9% = 10 800(元)。
注:挂面适用 9% 的增值税低税率;零售收入为含税价,应当作价税分离。
业务(2)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7 200÷(1 + 9%)×9% - 87 200×2%÷(1 + 9%)×9% = 7 056(元)。
注: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业务(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 000 + 80 000)×6% = 10 800(元)。
注:税务咨询服务和广告服务均属于“现代服务”,适用 6% 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税额= 5 274.78 + 10 800 - 7 056 - 10 800 = -1 781.22(元),小于零,形成留抵税额。
该企业 5 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税额= 2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