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生产电脑并对外销售。
2022 年 9 月和 10 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9 月份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400 万元、税款 52 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保税进口料件一批,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 40%,已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规定价税合计金额为 565 万元,本月收回 60% 的货款,其余货款于 10 月 20 日收回。
(3)当月出口电脑的离岸价格为 100 万美元。
10 月份业务:
(1)本月在国内购进各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共计 40 万元。
(2)内销产品 600 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300 万元;将与内销产品相同规格的自产产品 300 台对外捐赠,货物已移送。
(3)收回 9 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剩余 40% 的货款。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申报抵扣;上述货物均适用 13% 的增值税税率;退税率为 10%;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 1∶6.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100×6.3×40% = 25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6.3 - 252)×(13% - 10%)= 11.34(万元)。
9 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52 - 11.34 = 40.66(万元)。
9 月内销销项税额= 565÷(1 + 13%)×13%×60% = 39(万元)。
9 月应纳税额= 39 - 40.66 = -1.66(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 1.66 万元<免抵退税额 37.8 万元,按照较小一方 1.66 万元退税,即 9 月份应退税额为 1.66 万元。
10 月内销销项税额 = 565÷(1 + 13%)×13%×40% + 300÷600×(600 + 300)×13% = 84.5(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84.5-40=4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