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与甲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家具厂按照甲公司要求生产一批高档家具,同时约定甲公司应于 2 月 10 日预付货款 100 万元。由于资金暂缺,甲公司于 3 月 1 日才支付预付款。6 月 15 日,家具厂给甲公司供货。则家具厂此笔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服务,2022 年 4 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写字楼建造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价款 3 000 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含税分包款 1 200 万元,并取得承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价款 4 000 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含税分包款 1 500 万元,取得承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该建筑企业员工外地出差,发生住宿费支出,价税合计 6.36 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餐饮费支出,价税合计 3 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于当月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应预缴税款=(3 000 - 1 200)÷(1 + 9%)×2% = 33.03(万元)。
注: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 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4 000 - 1500)÷(1 + 3%)×3% = 72.82(万元)。
注: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 1 200÷(1 + 9%)×9% + 0.36 = 99.44(万元)。
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247.71 - 99.44 +(4 000- 1 500)÷(1 + 3%)×3% - 33.03 - 72.82 = 115.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