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市公司甲公司是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 公司和 ABC 会计师事务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甲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2020 年 8 月,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 100% 的股权。2020 年 9 月,项目合伙人 A 注册会计师发现其母亲持有乙公司发行的债券,面值人民币 1 万元,要求其母亲立即处置了这些债券。该投资对 A 注册会计师的母亲而言不重要。
(2)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 B 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未参与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3)XYZ 公司 2020 年 11 月新入职的高级经理 C 没有参与甲公司审计项目。C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两年,到期后未再续任。
(4)甲公司是丙公司的重要联营企业,2020 年 10 月,XYZ 公司接受委托为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提供系统设计服务。丙公司不是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5)甲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丁公司从事游戏运营业务。2020 年 8 月,丁公司聘请 XYZ 公司提供信息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信息技术一般控制中的程序变更、程序和数据访问等安全政策的重新设计和优化。
(6)2020 年 7 月,甲公司某独立董事的妻子与 XYZ 公司的合伙人 D 合资开办了一家餐厅。D 不是甲公司审计团队成员。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甲公司关联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2)违反。前任合伙人在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前应冷却两年,否则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违反。事务所及其网络事务所的员工不能兼任客户的董事,否则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4)不违反。该服务的结果不是审计对象 / 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不会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违反。该服务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不违反。D 不是甲公司审计团队成员,其和独立董事妻子合作开办餐厅不属于禁止的商业关系。
(2020)上市公司甲公司是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 公司和 ABC 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甲公司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A 注册会计师自 2013 年度起担任甲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2017 年 12 月因个人原因调离甲公司审计项目组,2019 年 12 月起重新担任甲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
(2)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公司的重要联营企业。项目经理 B 注册会计师的父亲于 2020 年 1 月 6 日购买了乙公司股票 2 000 股。乙公司不是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不重大子公司,其内审部聘请 XYZ 公司提供投资业务流程专项审计服务。提供该服务的项目组成员不是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
(4)2019 年 10 月,甲公司聘请 XYZ 公司提供招聘董事会秘书的服务,包括物色候选人、组织面试并向甲公司汇报面试结果。由甲公司董事会确定最终聘用人选。
(5)2019 年 11 月,甲公司的重要联营企业丁公司与 XYZ 公司签订协议,授权 XYZ 公司代理丁公司的软件使用许可。丁公司不是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6)ABC 会计师事务所在甲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上推出了线上会计培训课程,按照正常商业条款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2019 年还属于冷却期内。
(2)违反。B 注册会计师的父亲在审计业务期间在甲公司关联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违反。所提供的内部审计服务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4)违反。为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服务,包括物色候选人,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5)违反。XYZ 公司代理审计客户关联实体的产品,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属于禁止的商业关系。
(6)不违反。ABC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使用甲公司的平台,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甲公司系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XYZ 事务所是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在对甲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存在下列事项:
(1)2021 年 10 月,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 30% 的股权,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重要联营公司。审计项目团队经理 A 注册会计师在收购生效日前一周得知其妻子持有乙公司发行的价值 1 000 元的企业债券,承诺将在收购生效日后一周内出售该债券。
(2)2021 年 12 月,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B 注册会计师通过银行按揭,按照市场价格 200 万元购买了甲公司出售的公寓房一套。
(3)甲公司聘请 ABC 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税务服务,服务内容为协助整理税务相关资料。ABC 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人员提供该服务,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4)甲公司拟进军新的产业,聘请 XYZ 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为其寻找、识别收购对象。双方约定服务费为 10 万元,该项收费对 ABC 会计师事务所不重大。
(5)甲公司内审部负责对所有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由于缺乏人手,甲公司聘请XYZ 公司对其中 3 家子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测试,并将结果汇报给甲公司内审部。该 3 家子公司对甲公司不重大。
(6)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从事咨询业务。2021 年 2 月,丁公司与 XYZ 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收购日后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关联实体,A 注册会计师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乙公司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应在收购生效日前处置该直接经济利益,得知持有该直接经济利益后立即处置该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2)违反。该交易金额对 B 注册会计师而言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不违反。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人员提供该税务服务,且未承担管理层职责,一般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违反。XYZ 公司为甲公司寻找、识别收购对象,将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违反。该项服务属于内审服务,因其涉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6)违反。属于禁止的商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