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违反。
(2)违反。针对其他部门参与审计业务的人员 / 需要按照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也须每年至少一次获得这些人员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4)不违反。
(5)违反。意见分歧没有解决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2021)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合伙人的收益以各业务部门为单位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各业务部门制定,原则上以执业质量为首要审核指标。
(2)事务所质量管理部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进行实时监控,并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其他审计合伙人轮换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监控及复核。
(3)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
(4)事务所对项目实施内部质量检查时,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均不得参与检查。
(5)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但可以为本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查和收益分配。
(2)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进行实时监控和复核。
(3)不违反。
(4)不违反。
(5)违反。为了确保协助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也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
ABC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对于合伙人的晋升,规定在创收的基础上,结合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等方面综合考查。
(2)对于项目合伙人以上级别的人员,每年获取两次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对于其他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则每年获取一次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3)对于新设立的分所,规定逐步进行整合,确保在一年内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4)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中被评估为中高风险的审计项目、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者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5)对于审计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分歧,应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报告,对于意见和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由项目合伙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工作底稿。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应当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执行业务的收入作为首要指标。
(2)不违反。
(3)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设计、实施和运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4)违反。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均应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程序。
(5)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