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事务所的奖惩制度没有体现以质量为导向。
(2)不恰当。对事务所中需要按照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须每年至少一次获得这些人员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对承接上市实体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不恰当。针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应根据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而不是由各业务部主管合伙人自行决定。
(5)不恰当。参加审计项目的实习生属于项目组成员,应在提供服务期间遵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在业务质量及职业道德考查成绩为优秀的前提下,连续两年业务收入排名靠前的高级经理可晋升合伙人。
(2)审计部员工须每年签署其遵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其他部门员工须每 3 年签署一次该书面确认函。
(3)质量管理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制度的设计和监控,其部门主管合伙人对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4)所有公众利益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评价为高风险的业务均需实施项目质量管理复核。
(5)项目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管理复核人存在意见分歧,以项目合伙人的意见为准。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1)不违反。
(2)违反。针对其他部门参与审计业务的人员 / 需要按照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也须每年至少一次获得这些人员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4)不违反。
(5)违反。意见分歧没有解决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