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改编)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事务所每年对业务收入考查排名前十位的合伙人奖励 5 万元,对业务质量考查排名后十位的合伙人罚款 5 万元。
(2)事务所每 3 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合伙人,事务所每年选取其已完成的一项业务进行质量检查。如连续 5 年合格,之后以 3 年为周期进行业务质量检查;如连续两个周期合格,之后以 5 年为周期进行业务质量检查。
(4)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业务是否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合伙人决定。
(5)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执行业务时遵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参与审计项目的实习生和事务所外部专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事务所的奖惩制度没有体现以质量为导向。
(2)不恰当。对事务所中需要按照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须每年至少一次获得这些人员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对承接上市实体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不恰当。针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应根据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而不是由各业务部主管合伙人自行决定。
(5)不恰当。参加审计项目的实习生属于项目组成员,应在提供服务期间遵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在业务质量及职业道德考查成绩为优秀的前提下,连续两年业务收入排名靠前的高级经理可晋升合伙人。
(2)审计部员工须每年签署其遵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其他部门员工须每 3 年签署一次该书面确认函。
(3)质量管理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制度的设计和监控,其部门主管合伙人对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4)所有公众利益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评价为高风险的业务均需实施项目质量管理复核。
(5)项目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管理复核人存在意见分歧,以项目合伙人的意见为准。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1)不违反。
(2)违反。针对其他部门参与审计业务的人员 / 需要按照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也须每年至少一次获得这些人员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4)不违反。
(5)违反。意见分歧没有解决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ABC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ABC 会计师事务所委派 A 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B 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相关事项如下:
(1)A 注册会计师就一项疑难税务问题咨询专家,完整详细的记录了咨询相关事项并纳入工作底稿。
(2)A 注册会计师就某一会计疑难问题同时咨询事务所的技术人员和外部专家,得到的意见存在差异。A 注册会计师在与项目组成员商议后决定采用内部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将记录的解决过程与结论留备行政处保管。
(3)由于 B 注册会计师无法履行质量复核职责,A 注册会计师临时指定 C 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4)项目组成员 D 在审计期间违反了职业道德要求,A 注册会计师认为此事对审计影响较小,在复核了其工作底稿后,认为不存在任何问题。
(5)由于时间紧迫,A 注册会计师决定先签署审计报告,并计划在财务报告报出之前督促复核人员完成质量复核工作。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1)不违反。
(2)违反。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与结论应当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违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由事务所统一委派。
(4)违反。如果某些事项表明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未得到遵守,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后,立即采取适当行动。
(5)违反。只有在项目质量复核完成后,才能签署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