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对于合伙人的晋升,规定在创收的基础上,结合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等方面综合考查。
(2)对于项目合伙人以上级别的人员,每年获取两次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对于其他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则每年获取一次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3)对于新设立的分所,规定逐步进行整合,确保在一年内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4)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中被评估为中高风险的审计项目、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者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5)对于审计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分歧,应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报告,对于意见和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由项目合伙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工作底稿。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应当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执行业务的收入作为首要指标。
(2)不违反。
(3)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设计、实施和运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4)违反。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均应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程序。
(5)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