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3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在 2022 年 6 月30 日前陆续将 500 件 A 商品交付乙公司,每件售价为 12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甲公司已向乙公司交付 A 商品 300 件。2022 年 6 月 15 日,甲、乙公司变更原合同,增加交付 A 商品 300 件,每件售价 10 万元,当日,A 商品市场单独售价为 11 万元,A 商品属于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因素,下列各项说法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是( )。
(2020)2017 年至 2020 年,甲公司及乙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17 年 3 月 10 日,甲公司以 6 000 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50 年,自 2017 年 4 月 1 日开始起算。该土地在甲公司所属的 A 酒店旁边,甲公司拟在新买的土地上建造 A 酒店 2 期。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办理完成,购买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甲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按 50 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
(2)2017 年 3 月 2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固定造价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建造 A 酒店 2 期项目,合同价款为 16 000 万元,建造期间为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9年 9 月 30 日,乙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建造和管理,甲公司根据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定的已完成工程量,每年末与乙公司结算一次,在 A 酒店 2 期项目建造过程中甲公司有权修改其设计方案,如甲公司终止合同,A 酒店 2 期项目已建造的部分归甲公司所有;如果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款,双方确定合同价款的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在完工之日起 1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将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3)2017 年 4 月 10 日,乙公司开始对 A 酒店 2 期项目进行施工,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2 000 万元。2018 年,因建筑材料涨价等原因,乙公司将预计合同总成本调整为 18 000万元。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累计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为 17 500 万元。乙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每年实际发生的成本中 60% 为建筑材料费用,其余为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合同相关资料如表 17-25 所示。
(4)甲公司 A 酒店 2 期项目 2019 年 9 月 30 日完工,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并经验收后交付使用。
其他有关资料:
(1)甲公司与乙公司无关联方关系;
(2)乙公司建造 A 酒店 2 期项目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乙公司单独设置“合同结算”科目对工程项目进行核算,不设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
(4)本题不考虑税费及其他因素。
乙公司应在履约的各个期间确认收入。
理由:乙公司在属于甲公司的土地上为甲公司建造 A 酒店 2 期项目,在 A 酒店 2 期项目建造过程中甲公司有权修改其设计方案,如甲公司终止合同,A 酒店 2 期项目已建造的部分归甲公司所有;如果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款,在建造过程中甲公司能够控制乙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该履约义务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017 年年末的履约进度= 3 600÷12 000×100% = 30%;
2017 年度应确认收入= 16 000×30% = 4 800(万元);
2018 年年末的履约进度= 10 800÷18 000×100% = 60%;
2018 年应确认的收入= 16 000×60% - 4 800 = 4 800(万元);
2019 年应确认的收入= 16 000 - 4 800 - 4 800 = 6 400(万元)。
①乙公司 2018 年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履约成本 (10 800 - 3 600)7 200
贷:原材料 (7 200×60%)4 320
应付职工薪酬 (7 200×40%)2 880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4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 2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7 200
借:应收账款 5 6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5 600
借:银行存款 5 500
贷:应收账款 5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 000 - 16 000)×(1 - 10 800÷18 000)]800
贷:预计负债 800
②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 800(4 800 + 5 600 - 16 000×10 800÷18 000)万元,表明乙公司已经与甲公司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 800万元,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列示金额为 8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