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甲公司获悉乙医院欲购10 台呼吸机,遂于2017 年6 月3 日向乙医院发出要约函,称愿以30 万元的总价向乙医院出售呼吸机10 台,乙医院须先支付定金5 万元,货到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质量保证期为5 年。2017 年7 月6 日,乙医院获知信件内容,并于同日向甲公司发出传真表示同意要约,但同时提出:总价降为28 万元,2017 年9 月5 日前交付全部货物,我方于2017 年10 月10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均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 万元。次日,甲公司回复传真表示同意。双方未约定货物交付地点及方式。
2017 年7 月29 日,乙医院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 万元。次日,甲公司将呼吸机交付承运人丙公司。2017 年8 月10 日,乙医院收到8 台呼吸机,其中2 台存在瑕疵:1 台外观有轻微划痕,1 台严重变形无法正常使用。经查,甲公司漏发1 台,实际只发了9 台。运输途中遇山洪突然暴发被洪水冲走1 台,2 台呼吸机的瑕疵系因甲公司员工不慎碰撞所致。
2017 年10 月13 日,乙医院要求甲公司另行交付4 台呼吸机,否则将就未收到的2 台呼吸机以及存在瑕疵的2 台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 万元,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要求乙医院支付剩余货款23 万元,并告知乙,甲公司之前委托丁公司保管1 台全新呼吸机,已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以补足漏发的呼吸机,其余则未作出回应。乙医院表示同意接收丁公司交来的呼吸机。
甲公司交付医院的呼吸机中有1 台一直未启用。直至2019 年12 月6 日启用时,乙医院才发现该台呼吸机也因质量瑕疵无法使用,遂向甲公司主张赔偿,甲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23)2021 年1 月15 日,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出示宣传册,标明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和1 家大型商场;该宣传册同时载明“本宣传册仅供参考”的字样。赵某当日与甲公司订立合同。朱某、钱某反复询问是否有幼儿园和商场,在获得甲公司肯定回复后,两人于1 月21 日分别与甲公司订立合同。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配套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仅载明建设符合规划要求。1 月20 日,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 年6 月,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严重漏水,造成地板损失1 万元。经查,承建该地产项目的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窗户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致使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漏水。甲公司在赔偿朱某l 万元后向乙公司求偿,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朱某以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其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丙公司拒绝。
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完成幼儿园和商场的建设,随后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下滑。赵某起诉称,甲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钱某以甲公司未建设幼儿园和商场,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表示,资金到位后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但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因此不构成违约。
2023 年7 月,甲公司向南纬公司借款5 000 万元;甲公司以其房屋设立抵押,甲公司控股的丁公司以其大额存单设立质押,用于担保上述债权。甲公司与南纬公司于7 月25 日订立抵押合同,并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有紧迫需求为由,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直接与南纬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并完成登记。
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南纬公司要求行使质权。丁公司以其提供担保时未依法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南纬公司主张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