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一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经修理后该设备能正常使用,但乙未按期支付租金。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乙可以按照约定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 B.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 C.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乙仍不支付租金的,甲仅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全部租金
  • D.租赁期届满,乙即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选项C 不当选;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选项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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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四章 奇兵制胜章节练习(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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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0)
  • A.受赠人有法律规定的忘恩行为时,即使赠与具有救灾性质,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 B.赠与人的撤销权,须从撤销原因发生之日起1 年内行使
  • C.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不得以此为由撤销赠与
  • D.赠与人因受赠人的侵害行为而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内行使,选项B 不当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选项C 不当选;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选项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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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 B.保证合同属于无偿合同
  • C.保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 D.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选项A、B、C、D 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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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 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 B.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 C.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2 年内不行使消灭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选项A 当选;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选项B 当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选项C 不当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选项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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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0)甲公司获悉乙医院欲购10 台呼吸机,遂于2017 年6 月3 日向乙医院发出要约函,称愿以30 万元的总价向乙医院出售呼吸机10 台,乙医院须先支付定金5 万元,货到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质量保证期为5 年。2017 年7 月6 日,乙医院获知信件内容,并于同日向甲公司发出传真表示同意要约,但同时提出:总价降为28 万元,2017 年9 月5 日前交付全部货物,我方于2017 年10 月10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均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 万元。次日,甲公司回复传真表示同意。双方未约定货物交付地点及方式。

2017 年7 月29 日,乙医院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 万元。次日,甲公司将呼吸机交付承运人丙公司。2017 年8 月10 日,乙医院收到8 台呼吸机,其中2 台存在瑕疵:1 台外观有轻微划痕,1 台严重变形无法正常使用。经查,甲公司漏发1 台,实际只发了9 台。运输途中遇山洪突然暴发被洪水冲走1 台,2 台呼吸机的瑕疵系因甲公司员工不慎碰撞所致。

2017 年10 月13 日,乙医院要求甲公司另行交付4 台呼吸机,否则将就未收到的2 台呼吸机以及存在瑕疵的2 台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 万元,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要求乙医院支付剩余货款23 万元,并告知乙,甲公司之前委托丁公司保管1 台全新呼吸机,已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以补足漏发的呼吸机,其余则未作出回应。乙医院表示同意接收丁公司交来的呼吸机。

甲公司交付医院的呼吸机中有1 台一直未启用。直至2019 年12 月6 日启用时,乙医院才发现该台呼吸机也因质量瑕疵无法使用,遂向甲公司主张赔偿,甲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医院的买卖合同于2017 年7 月7 日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于2017 年6 月3 日发出的函件是要约,乙医院7 月6 日的回复对该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次日(7 月7 日),甲公司回复传真表示同意,这是承诺。承诺到达生效,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乙医院无权就外观有划痕的呼吸机解除合同,但有权就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①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外观划痕不影响合同目的,不构成解除事由。严重变形无法使用构成解除事由,且数物分离不影响其他物的价值,因此乙医院只能就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解除合同。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赔偿被洪水冲走的呼吸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山洪暴发构成不可抗力,呼吸机被洪水冲走,承运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故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赔偿被洪水冲走的呼吸机。
[要求4]
答案解析: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医院支付被洪水冲走呼吸机的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呼吸机被山洪冲走发生在交付承运人之后,该呼吸机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故乙医院有义务支付该呼吸机的价款。
[要求5]
答案解析:乙医院无权要求甲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要求6]
答案解析: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呼吸机,构成甲公司向乙医院的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要求7]
答案解析:乙医院有权要求甲公司就2019 年12 月6 日发现的呼吸机质量瑕疵进行赔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 年的规定。本题中,乙公司就该瑕疵通知甲公司时虽然已经超过2 年,但因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是5 年,乙公司在质量保证期内通知甲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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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3)2021 年1 月15 日,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出示宣传册,标明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和1 家大型商场;该宣传册同时载明“本宣传册仅供参考”的字样。赵某当日与甲公司订立合同。朱某、钱某反复询问是否有幼儿园和商场,在获得甲公司肯定回复后,两人于1 月21 日分别与甲公司订立合同。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配套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仅载明建设符合规划要求。1 月20 日,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 年6 月,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严重漏水,造成地板损失1 万元。经查,承建该地产项目的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窗户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致使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漏水。甲公司在赔偿朱某l 万元后向乙公司求偿,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朱某以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其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丙公司拒绝。

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完成幼儿园和商场的建设,随后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下滑。赵某起诉称,甲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钱某以甲公司未建设幼儿园和商场,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表示,资金到位后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但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因此不构成违约。

2023 年7 月,甲公司向南纬公司借款5 000 万元;甲公司以其房屋设立抵押,甲公司控股的丁公司以其大额存单设立质押,用于担保上述债权。甲公司与南纬公司于7 月25 日订立抵押合同,并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有紧迫需求为由,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直接与南纬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并完成登记。

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南纬公司要求行使质权。丁公司以其提供担保时未依法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南纬公司主张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朱某要求丙公司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重作属于违约责任,但丙公司并非朱某的合同相对人。
[要求3]
答案解析:赵某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要求4]
答案解析:甲公司关于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5]
答案解析:南纬公司的房屋抵押权于2023 年7 月26 日设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要求6]
答案解析:南纬公司关于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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