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出卖人就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的一双限量版球鞋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球鞋,丁已付款,则应支持丁对球鞋的所有权
  • B.甲的一双限量版球鞋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球鞋,丁已付款,则应支持丙对球鞋的所有权
  • C.甲的一辆汽车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车,丁已办理登记过户,则应支持丁对该车的所有权
  • D.甲的一辆汽车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车,丁已办理登记过户,则应支持乙对该车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普通动产一物多卖合同的履行顺序:交付> 付款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丙先行受领,丙取得所有权,选项A 不当选,选项B 当选;特殊动产一物多卖合同的履行顺序:交付>登记> 合同成立时间,丙先行受领,丙取得所有权,选项C、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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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备考25年注会《经济法》三色笔记-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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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依法不得收购 A 上市公司股份的是(  )。
  • A.曾经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刚清偿完毕不足 6 个月的 B 公司
  • B.5 年前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C 公司
  • C.1 年前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 D 公司
  • D.已经持有 A 公司 18% 的股份,并打算继续增持的 E 公司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选项 A 不当选;(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选项 B 不当选;(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选项 C 当选;(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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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拟依强制执行程序变卖其股权偿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人民法院应当征得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B.人民法院应当征得公司及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丙,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移转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选项 D 当选。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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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向丙公司交付了机床,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权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规则处理,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善意受让人)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权人的事实并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丙公司取得机床所有权,甲的出资有效,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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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清偿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①普通破产债权;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③破产人欠缴的税款;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A.①④②③ 
  • B.④②③① 
  • C.④③②①
  • D.④①②③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④;(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4)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5)普通破产债权①。题目所给事项清偿顺序为④②③①,选项 B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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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

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的管理人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要求2]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要求4]
答案解析: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丁公司无权取回原材料。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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