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21 年5 月1 日交货,乙于同年6 月1 日付款。4月25 日甲正准备向乙交货时,听说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甲停止了向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 B.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C.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D.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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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四章 奇兵制胜章节练习(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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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应该由(  )行使。
  • A.法院
  • B.仲裁机构
  • C.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 D.后履行债务的一方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不安抗辩权应该由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选项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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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0)
  • A.受赠人有法律规定的忘恩行为时,即使赠与具有救灾性质,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 B.赠与人的撤销权,须从撤销原因发生之日起1 年内行使
  • C.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不得以此为由撤销赠与
  • D.赠与人因受赠人的侵害行为而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内行使,选项B 不当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选项C 不当选;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选项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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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 A.两者均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
  • B.两者的诉讼当事人相同,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
  • C.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均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D.两者均属于合同的保全制度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债权人撤销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选项A 当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相对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选项B 当选;代位权诉讼由被告(相对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撤销权诉讼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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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 吨。乙按约定日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乙无奈,将水泥提存。提存当晚,突降特大暴雨,库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毁损。1 个月后,甲躲债归来,请求乙交付水泥。乙拒绝,并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和提存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乙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拒绝甲交付水泥的请求
  • B.水泥毁损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 C.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
  • D.提存费用由乙承担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选项A、C当选;提存成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甲)承担,选项B 当选;提存成立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甲)负担,选项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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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1 年1 月5 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100 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 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A 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 月11 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 万元,借期6 个月,年利率10%,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 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次日,钱某扣除5 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95 万元。1 月15 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 办理抵押登记。

2021 年5 月25 日,赵某欲将房屋A 以市价卖给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

2021 年6 月2 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A 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追偿,遭李某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借款合同于2021 年1 月12 日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题中,钱某在借款合同签订的次日(2021 年1 月12 日)向赵某汇款95 万元,所以借款合同自2021 年1 月12 日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不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 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①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赵某与钱某并未约定禁止转让抵押房屋A,赵某在转让前通知了抵押权人钱某,因此赵某可以将该房屋A 转让;赵某与李某于2021 年6 月2 日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李某取得了房屋A 的所有权。
[要求3]
答案解析:钱某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题中,当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时,钱某有权就房屋A 实现抵押权。
[要求4]
答案解析:

①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本题中,孙某与钱某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孙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5]
答案解析: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为99.75 万元(95 + 95×5% = 99.7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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