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票据是设权证券、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文义证券
  • B.支票和本票均属于自付票据
  • C.支票和本票均为即期票据
  • D.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自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自付票据,即出票银行自己承担付款义务。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是自付票据,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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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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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法律后果是(  )。
  • A.收款人认可的,该记载有效
  • B.记载无效,票据依然有效
  • C.因该记载支票归于无效
  • D.该记载处加盖财务章的,该记载有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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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业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未盖章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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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 C.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1)选项AB: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选项C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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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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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3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8月1日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0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汇票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1日,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5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并不是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B公司对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要求2]
答案解析:D公司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D公司背书转让时,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D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要求3]
答案解析: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要求4]
答案解析:G公司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尽管背书不连续,但F公司基于吸收合并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后,F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G公司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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