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下列所得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选项D,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E,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20年注册成立的某机械制造企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企业职工总人数280人(其中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40人,大专以上学历职工140人)营业收入72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4800万元),销售成本3100万元,税金及附加70万元,销售费用1850万元,管理费用730万元,财务费用280万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企业自行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370万元,拟以此为基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3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2022年度企业核算中存在以下情况,该企业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1)营业收入中含单独计算的转让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特许收入1280万元(其中包括该独占许可使用权相关原材料转让收入20万元)。经确认准予扣除的与转让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相关的成本为270万元。相关税金及附加30万元,与转让原材料收入相关成本10万元。
(2)10月购置新燃油商用车一辆,支付不含税购置金额24万元,缴纳车购税2.4万元,当月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投入使用。该商用车2022年度既未计提折旧也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3)销售费用中含全年支出的广告费1200万元,以及支付给合法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产品推销佣金24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200万元,现金支付40万元),依据服务协议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推销收入金额共计3000万元。
(4)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新产品境内研发费用430万元。
(5)计入成本费用中合理的实发工资总额4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8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发生职工福利费7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6万元。
(注:燃油车用直线法折旧,年限4年,无残值,车船税年税额12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E,对职工学历无要求。
技术转让收入不包含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则技术转让收入为1280-20=126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1260-270-30=960(万元)。
应计提折旧金额=(24+2.4)÷4÷12×2=1.1(万元);应缴纳车船税金额=1200÷12×3÷10000=0.03(万元),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0.03=1.13(万元)。
广宣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15%,扣除限额为7200×15%=1080(万元),实际发生额1200万元,应纳税调增1200-1080=120(万元);
发生的佣金扣除限额为合同收入金额的5%,则扣除限额=3000×5%=150(万元),实际发生佣金支出240万元,其中现金转账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佣金支出应纳税调增=240-150=90(万元)。
广告费和佣金合计应纳税调增=120+90=21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7200×5%=36(万元),扣除限额2=80×60%=48(万元),扣除限额为36万元,实际发生金额80万元,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增80-36=44(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则研发费用应纳税调减43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50×8%=36(万元),实际发生额46万元,应纳税调增46-36=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50×14%=63(万元),实际发生额75万元,应纳税调增75-63=12(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50×2%=9(万元),实际拨缴8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则合计应纳税调整金额=44-430+10+12=-364(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1370-960-1.13+210-364)×15%+(960-500)×50%×25%=95.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