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 B.公司不设股东会,其全部职权均由董事会行使
  • C.董事会所有成员均须由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委派
  • D.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2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选项C,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所以不存在监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这个情况,也就不涉及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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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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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民事诉讼中,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 A.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 B.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C.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 D.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属于反证;

选项B,属于直接证据;

选项D,属于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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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因急需用钱,甲将一件珍藏品以30万元价格卖给乙,后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甲遂将该藏品提存。下列关于提存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若提存期间藏品意外损坏灭失,则乙仍应支付30万元价款
  • B.乙无论是否付清价款,均有权自提存机关处领取提存的藏品
  • C.在乙领取提存的藏品之前,藏品的所有权归甲
  • D.自提存之日起,甲乙双方对待给付义务均已消灭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乙仍应支付30万元价款。

选项B,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选项C,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经交付标的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自甲提存成立时起,乙取得该藏品所有权。

选项D,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经交付标的物。甲的对待给付义务消灭,乙的对待给付义务未消灭(乙应按约支付30万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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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  )。

  • A.在被继承人生前,书面表示放弃
  • B.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不作出意思表示
  • C.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表示放弃
  • D.在被继承人生前,口头表示放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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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2018年度,孙某按照县税务局要求缴纳一笔税款。2021年年初,孙某发现多缴税款39万元。5月15日,孙某向县税务局提交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书面申请。县税务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还税款的决定。孙某在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作出维持县税务局的复议决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复议与诉讼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本案被告仅为县税务局
  • B.市税务局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 C.孙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就县税务局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 D.市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税务局)和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为共同被告。

选项C,税款的退还属于征税行为,适用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孙某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选项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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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三)

长水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为了扩大规模,2014年2月1日,长水公司向恒发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

2014年9月,由于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长水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发公司几次催收均无结果。

2016年3月6日,恒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长水公司破产。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选项B,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破产申请。选项C、E,当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判断的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选项D,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判决针对实体问题,是否受理是程序问题)。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B,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选项E,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要对法院负责。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C,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选项E,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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