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A不当选;(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C不当选。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下列配置方式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的是( )。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选项A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中,导致其当然退伙的有( )。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项A、C当选。
2023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7个月,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有的和在贷款清偿前可获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乙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当天合同签字生效。2023年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6月20日,丙公司将M设备赊销给甲公司。6月2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在M设备上设立抵押权,用于担保购买M设备的价款。6月23日,抵押合同生效。6月25日丙公司交付M设备。6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8月1日,甲公司将M设备出借给丁公司使用并约定由丁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丁公司在使用时出现故障,送到戊修理厂修理。8月25日,丁公司不愿支付5万修理费,戊将设备留置。甲主张设备不属于丁公司,戊无权留置。2023年9月1日,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乙银行和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包含就M设备的拍卖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抵押权设立的日期是2023年6月23日。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6月23日抵押合同生效,此时丙公司抵押权设立。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留置权为法定优先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本题中,丙公司设立的抵押权满足超级优先权的条件,优先于乙银行受偿。
2023年1月5日,张某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同日在甲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于次日生效,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甲保险公司向张某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023年3月5日,张某将该汽车转让给王某,张某将车辆转让事项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未答复。次日,王某酒后驾驶汽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遂向甲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甲保险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甲保险公司同时提醒王某,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酒驾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王某认为购买汽车商业险没有起到保障作用,遂要求张某解除保险合同。2023年3月10日,张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申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已开始为由拒绝退还保险费。
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被保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张某已经将车辆转让事项通知了甲保险公司。因此甲保险公司不得以王某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保险公司已经向张某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受让人王某不得以甲保险公司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
(本题知识点已按最新教材改编)甲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丙,影响了乙的债权实现,丙是知情的仍受让了该财产,乙起诉行使撤销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债权人乙为原告,债务人甲和相对人丙为共同被告,选项B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