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要多付出劳动,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选项A不当选;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选项B不当选;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选项D不当选;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C当选。
2021年6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20万元/季度,每季度首日支付租金。合同未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作出特别约定。同年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合同期首个季度的租金。
2021年9月20日,因租赁房屋屋顶漏水,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修缮,甲公司迟迟未予答复。由于情况日益严重,2021年9月30日,乙公司通知维修公司上门维修,支付维修费2万元。2021年10月1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2个季度的租金时扣除了2万元维修费,仅向甲公司支付了18万元,甲公司提出异议。
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0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未来每季度的房租债权。合同约定次日成立并生效。10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的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亦依约于3月18日付清15万元价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并登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遭到丙公司拒绝。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签发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022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已经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4月27日支付全部价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4月28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将房屋转让给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甲公司的小股东周某经调查发现,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转让不动产应当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仅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某签字同意,并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2022年5月10日,周某在未将其调查情况知会公司任何机构、人员的情况下,以吴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吴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1年8月17日,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双方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赵某所拥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若赵某在2022年8月16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本息,该房屋归钱某所有。
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房屋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
2022年8月15日,赵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次日,赵某向钱某偿还15万元。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剩余本息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转移效力,该房屋所有权归钱某所有,以抵偿剩余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期限是( )。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下列配置方式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的是( )。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