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选项ACD: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021年6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20万元/季度,每季度首日支付租金。合同未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作出特别约定。同年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合同期首个季度的租金。
2021年9月20日,因租赁房屋屋顶漏水,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修缮,甲公司迟迟未予答复。由于情况日益严重,2021年9月30日,乙公司通知维修公司上门维修,支付维修费2万元。2021年10月1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2个季度的租金时扣除了2万元维修费,仅向甲公司支付了18万元,甲公司提出异议。
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0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未来每季度的房租债权。合同约定次日成立并生效。10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的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亦依约于3月18日付清15万元价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并登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遭到丙公司拒绝。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签发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022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已经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4月27日支付全部价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4月28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将房屋转让给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甲公司的小股东周某经调查发现,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转让不动产应当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仅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某签字同意,并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2022年5月10日,周某在未将其调查情况知会公司任何机构、人员的情况下,以吴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吴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乡、民族乡、镇预算调整方案在编制后需经特定机关审查和批准。该特定机关是( )。
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属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