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20年1月10日,甲公司对其一栋行政管理用办公楼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前该办公楼的原价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2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为改扩建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为90万元(市场不含税价格100万元),发生改扩建人员薪酬160万元,人员薪酬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改扩建的办公楼于2020年9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资料二: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将该办公楼对外出租。租赁期开始日为2021年1月1日,租赁期为2年,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出租后,该办公楼仍按照原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
资料三:2021年7月1日,甲公司认为市场比较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当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其他资料: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本题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3分)
借:在建工程250
累计折旧250
贷:固定资产500
借:在建工程350
贷:工程物资100
库存商品90
应付职工薪酬160
借:应付职工薪酬160
贷:银行存款160
借:固定资产600
贷:在建工程600
(2分)
借:管理费用(600÷20÷12)2.5
贷:累计折旧2.5
(2分)
借:投资性房地产600
累计折旧(600÷20÷12×3)7.5
贷:固定资产6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7.5
(3分)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1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600÷20÷12×9)22.5
贷:投资性房地产600
盈余公积42.2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80.25
2021年9月1日,甲公司取得当地财政部门拨款1000万元,用于补助甲公司即将进行的一项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研究阶段累计支出900万元,其中使用补助资金300万元。该补助取得时已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甲公司对该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核算。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的余额是( )万元。
该政府补助用于补助甲公司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且为补偿甲公司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总额法下,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2)实际发生研究阶段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900
贷:银行存款等900
(3)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9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900
借:递延收益300
贷:其他收益300
综上所述,2021年12月31日,递延收益项目的余额为700万元(1000-300)。
租赁期开始日,由于未来的租赁付款额并不确定,因此暂不确认租赁负债,甲公司的租赁负债为0;第一年年末,甲公司支付的租金不属于租赁付款额初始计量金额,因此不应计入使用权资产,应计入制造费用;第一年年末,甲公司应根据后续年度支付的固定租赁付款额确认租赁负债及使用权资产,第一年年末,使用权资产账面余额=租赁负债账面余额=60×(P/A,5%,4)=60×3.5460=212.76(万元)。甲公司在第一年年末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第一年租金:
借:制造费用60
贷:银行存款60
(2)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212.76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27.24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60×4)240
根据交易价格分摊原则,H商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1万元[1.2÷(1.2+4.8)×5],甲公司将H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K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H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1万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交付H商品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资产1
贷:主营业务收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