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
  • A.请求支付房屋租金
  • B.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 D.请求支付银行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①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

②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③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④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

①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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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万人模考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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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有限合伙人李某从甲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关于李某退伙后责任承担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李某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以其加入合伙企业时投入的财产为限
  • B.李某退伙后,不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C.李某退伙后,仍需对合伙企业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
  • D.李某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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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信托财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
  • B.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 C.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属于受益人
  • D.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信托一经设立,财产权便发生转移,信托财产随即而生,这部分财产自此开始不再属于委托人,受益人拥有的也仅仅是向受托人要求以支付信托利益为内容的债权,即受益权,信托财产只能归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财产权与其本身所有财产的财产权有着本质区别: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要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而不是按照受托人自己的需要来运用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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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    )。

  • A.土地灭失
  • B.地役权的目的不能实现
  • C.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 D.地役权期限届满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地役权因土地灭失、混同、抛弃、地役权的目的不能实现、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期限届满而消灭。选项ABCD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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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1年1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须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

2021年1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21年1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陈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21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王某可以要求解除。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李某已经将房屋过户给陈某,王某购买房屋、取得房屋产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与李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要求2]
答案解析:不能得到全额支持。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本案中,定金数额视作变更为30万元,王某只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王某不能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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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2年6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9月10日。乙公司财务人员赵某因工作失误而丢失该张汇票。赵某因担心受到处分,隐瞒了该情况。

2022年6月15日,钱某捡到该汇票,伪造乙公司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钱某欠丙公司的货款。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钱某拟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为保证人,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2年7月10日,丙公司为支付专利权使用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2022年9月1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随后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发现汇票上的金额被变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变造后的金额180000元,且无法辨别丙公司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丙公司仅同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要求2]
答案解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3]
答案解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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