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选项D当选。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选项 B 当选。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
(1)选项A: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选项B: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选项D: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022年6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9月10日。乙公司财务人员赵某因工作失误而丢失该张汇票。赵某因担心受到处分,隐瞒了该情况。
2022年6月15日,钱某捡到该汇票,伪造乙公司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钱某欠丙公司的货款。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钱某拟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为保证人,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2年7月10日,丙公司为支付专利权使用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2022年9月1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随后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发现汇票上的金额被变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变造后的金额180000元,且无法辨别丙公司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丙公司仅同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