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1)选项A不当选: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选项B不当选: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3)选项C不当选: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4)选项D当选: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作为采购人的是( )。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不包括国有企业。选项D当选。
(1)选项A不当选: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2)选项C不当选: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3)选项D不当选: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本题考查优先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选项A当选)。(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选项B不当选)。(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选项C不当选)。(4)发行优先股(选项D当选)。(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