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优先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选项A当选)。(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选项B不当选)。(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选项C不当选)。(4)发行优先股(选项D当选)。(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
本题考查票据权利时效。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选项B当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公司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合法行为的是( )。
本题考查证券违法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选项A不当选;证券公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构成欺诈客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选项B不当选;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上市公司股票,造成该股票价格大幅上涨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选项C不当选。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购入包销售后剩余的股票,并不违法,选项D当选。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两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A机关招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C不当选: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选项D不当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