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退出公司。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2021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2022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故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2]
答案解析: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题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要求3]
答案解析:

孙某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查看答案
本题来源:2023中级通关班《经济法》第一次专属模拟考试
去题库练习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李某、王某、张某和赵某于2021年6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王某按照章程规定以作价50万元的车辆出资,李某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余股东均已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2021年7月,李某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知情的刘某,关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有权请求李某履行出资义务,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 B.甲公司有权请求李某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 C.甲公司不能请求李某履行出资义务,只能其余股东请求李某履行出资义务
  • D.甲公司只能请求刘某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判断题]汇票的未记载相对记载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汇票的未记载相对记载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本题表述正确。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单选题]

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下列关于甲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李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不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

  • B.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和赵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C.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出资最少的张某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D.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不按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撤销对张某的委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选项A不当选。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选项 B当选。未明确说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选项C不当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选项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应承担责任
  • B.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租人可以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 C.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承担责任
  • D.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不论是否登记,均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选项A当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选项B不当选;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选项C不当选;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组合题]

2021年6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22年5月3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小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于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大型生产设备和质押的小轿车。

2021年7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大型生产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小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1年8 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大型生产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大型生产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10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3台设备。

2021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小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2021年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小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2021年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小轿车外出时,遭遇洪水,小轿车被洪水冲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大型生产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可以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以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大型生产设备出租。
[要求2]
答案解析: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大型生产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要求3]
答案解析:

①用于质押的小轿车灭失前,甲公司是该小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己公司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小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要求4]
答案解析:丁公司主张优先购买权不成立。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要求5]
答案解析: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小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6]
答案解析: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本题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点此查看答案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