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BCDE,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是( )。
选项B,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选项D,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某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22年在我国境内发生下列业务:
(1)将拥有的境内某处房产自1月1日起出租给境内甲居民企业,租期2年,每月不含税租金10万元,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2022年甲企业实际支付租金90万元。
(2)将拥有的境内某处房产自1月1日起出租给境内乙居民企业,每年不含税租金240万元,租期2年,2022年乙企业实际支付租金480万元。
(3)3月将拥有的境内某处房产转让给境内丙居民企业,不含税转让价格3 400万元,该房产原值2 0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600万元。
(4)5月销售一台设备给境内丁居民企业并提供安装和技术指导服务,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共800万元,款项2月已支付,未单独列明服务的收费金额,并无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核定,该劳务的计税收入指定丁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甲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3×4×10%=12(万元)。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480×10%=48(万元)。
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3 400-(2 000-600)]×10%=200(万元)。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丁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800×10%×10%=8(万元)。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23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投资收益6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共606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2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480万元。2024年3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2023年度业务处理存在以下情况:
(1)6月购置列入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废气处理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设备不含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企业按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经事务所建议企业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11月购入新建办公楼,占地面积1 000平方米,支付不含税金额5 000万元,增值税450万元,已在当月底办齐权属登记并对外出租。年底取得本年不含税租金收入10万元,收入已入账。已按规定计提折旧,但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入成本费用合理的实发工资1 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6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为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7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30万元。
(4)企业自主研发活动发生支出12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委托境内科研机构研发支付100万元。
(5)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67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未扣除广告费30万元。
(6)营业外支出中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某老年大学捐赠60万元,直接向地震受灾地区捐赠3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10万元。
(7)投资收益中含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30万元,投资于A股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20万元,该股票持有6个月时卖出。
已知:该企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24元/平米。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购置办公楼应缴纳的房产税=10×12%=1.2(万元)。购置办公楼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 000×24÷12×1÷10 000=0.2(万元)。合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2+0.2=1.4(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 000×14%=140(万元),实际发生额1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140=2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 000×8%=80(万元)。实际发生额60万元,未超标,无需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 000×2%=20(万元),实际拔缴2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限额=1 000×5%=50(万元),实际支出7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0=20(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限额=1 000×5%=50(万元),实际支出30万元,未超标,无需纳税调整。
三项经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40(万元)。
选项A,委托境内机构进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80%×100%=80(万元);选项B,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扣除限额=(6 000+600)×5‰=33(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3=27(万元);选项C,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 000+600)×15%=99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额为67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还可以扣除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未扣除的广告费3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选项D,自主进行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20×100%=120(万元)。
选项A,从A股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所以取得的股息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选项B,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选项C,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选项D,直接向地震受灾地区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480-1.4)×12%=57.43(万元),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某老年大学捐赠应纳税调增=60-57.43=2.57(万元),捐赠支出应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57=32.57(万元)。
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200÷10÷12×6=19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80-1.4-190+40-(120+80)+27-30+10-30+32.57=138.17(万元)。
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38.17×15%-200×10%=0.73(万元)。
甲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由法人企业乙和居民个人张某各自出资500万元组建,双方约定按6:4分配经营所得。甲企业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2018年9月1日甲企业将1 000万元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丙初创科技型企业,2022年度甲企业、乙企业和居民张某的经营信息如下:
(1)甲企业转让对丙企业出资的全部股权,实现所得400万元。
(2)乙企业自身经营行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3)张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含税收入2 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820万元,期间费用4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税金及附加8万元,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400万元(其中张某工资36万元),张某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从甲企业应分配的所得外,当年无其他收入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规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万元。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可以抵扣的创业投资额=1 000×50%×70%=350(万元)。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分得的所得只有400×60%=240(万元),所以实际抵扣只能抵扣240万元。
乙企业202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400×60%-240)×25%=12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 000×0.5%=10(万元);扣除限额2=80×60%=48(万元),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张某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2022年应税生产经营所得=2 000-820-490+80-10-8+36-6=782(万元)。
可以抵扣的创业投资额=1 000×50%×70%=350(万元)。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分得的所得只有400×40%=160(万元),所以实际抵扣只能抵扣160万元。
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782×35%-6.55=26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