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收入中,应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
选项A,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募基金取得的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没有不征税规定;选项C,属于免税收入;选项D,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中,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选项AC,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选项B,从任职单位取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某港务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购入拖船2艘,发动机功率为6 000千瓦/艘,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开票时间为7月1日。机动船舶净吨位超过2 000吨但不超过10 000吨的,年税额为5元/吨。2021年该公司应缴车船税( )元。
2021年该公司应缴车船税=6 000×0.67×5×2×6÷12×50%=10 050(元)。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情形应视同销售的有( )。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甲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由法人企业乙和居民个人张某各自出资500万元组建,双方约定按6:4分配经营所得。甲企业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2018年9月1日甲企业将1 000万元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丙初创科技型企业,2022年度甲企业、乙企业和居民张某的经营信息如下:
(1)甲企业转让对丙企业出资的全部股权,实现所得400万元。
(2)乙企业自身经营行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3)张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含税收入2 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820万元,期间费用4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税金及附加8万元,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400万元(其中张某工资36万元),张某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从甲企业应分配的所得外,当年无其他收入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规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万元。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可以抵扣的创业投资额=1 000×50%×70%=350(万元)。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分得的所得只有400×60%=240(万元),所以实际抵扣只能抵扣240万元。
乙企业202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400×60%-240)×25%=12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 000×0.5%=10(万元);扣除限额2=80×60%=48(万元),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张某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2022年应税生产经营所得=2 000-820-490+80-10-8+36-6=782(万元)。
可以抵扣的创业投资额=1 000×50%×70%=350(万元)。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分得的所得只有400×40%=160(万元),所以实际抵扣只能抵扣160万元。
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782×35%-6.55=26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