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某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2021年6月将商标许可权转让给境内某企业使用,取得含税特许权使用费10.6万元,该外国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境内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适用税率为10%,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该外国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6%)×10%=1.0(万元)。
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注明货物价款为100万元,运输费8万元,装卸费2万元。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注明财产价值200万元,保险费5万元。甲公司本月应缴纳印花税( )元。(合同价款均不含税)
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甲公司本月应缴纳印花税=(80 000×0.3‰+50 000×1‰)×50%=37(元)。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
选项A,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B,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C,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由法人企业乙和居民个人张某各自出资500万元组建,双方约定按6:4分配经营所得。甲企业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2018年9月1日甲企业将1 000万元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丙初创科技型企业,2022年度甲企业、乙企业和居民张某的经营信息如下:
(1)甲企业转让对丙企业出资的全部股权,实现所得400万元。
(2)乙企业自身经营行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3)张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含税收入2 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820万元,期间费用4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税金及附加8万元,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400万元(其中张某工资36万元),张某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从甲企业应分配的所得外,当年无其他收入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规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万元。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可以抵扣的创业投资额=1 000×50%×70%=350(万元)。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分得的所得只有400×60%=240(万元),所以实际抵扣只能抵扣240万元。
乙企业202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400×60%-240)×25%=12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 000×0.5%=10(万元);扣除限额2=80×60%=48(万元),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张某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2022年应税生产经营所得=2 000-820-490+80-10-8+36-6=782(万元)。
可以抵扣的创业投资额=1 000×50%×70%=350(万元)。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分得的所得只有400×40%=160(万元),所以实际抵扣只能抵扣160万元。
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782×35%-6.55=26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