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措施中,属于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某税务所的税务管理员小李发现其管理的某个体工商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1.5 万元。为避免税款流失,小李通过打电话方式向税务所所长请示经同意后,在纳税申报之前先行扣押了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价值 1.2 万元商品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价值0.3 万元的电动自行车,在扣押过程中进行了执法摄像作为证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管理员扣押纳税人的商品和电动车属于什么税款征收措施?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指出上述税收征管措施中不符合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定之处。
(1)扣押行为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2)不符合规定之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里税务管理员直接申请税收保全措施了。
税收保全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单位价值 5 000 元以下的生活用品(电动车)不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某公司 2021 年度发生房产相关业务如下:
(1)2021 年 3 月 18 日新建办公楼竣工并投入使用,已知建造该办公楼的宗地于2020 年 2 月 12 日取得,土地总价 2 000 万元,取得时缴纳契税 80 万元。建造该办公楼发生建筑服务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 1 000 万元,税额 90 万元。办公楼电梯是自行采购并单独计入固定资产,采购并安装电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00万元,税额 26 万元。
(2)2021 年 5 月随着新建办公楼投入使用,将闲置的原办公楼整体出租,已知原办公楼原值 500 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为 2021 年 5 月 16 日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前两个半月免收租金,免租期到期后,自2021年8月起按月收取租金,每月租金4万元(不含税)。
已知:所在地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为 3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计算结果均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新建办公楼的宗地和房产分别应在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新建办公楼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哪些项目应该计入房产原值,金额分别是多少。
(3)原办公楼出租,免租期间的增值税和房产税分别如何处理。
(4)分别列示计算新建办公楼和原办公楼 2021 年应纳的房产税金额。
(1)宗地从 2020 年 3 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楼从 2021 年 4 月份开始缴纳房产税。
(2)新建办公楼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建造成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地价:2 000 + 80 = 2 080(万元)。
建造成本:1 000 万元。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电梯 200 万元。
(3)增值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新建办公楼房产税=(2 000 + 80+ 1 000 + 200 )×(1 - 30%)×1.2%÷12×9 = 20.66(万元)。
原 办 公 楼 房 产 税 = 500×(1 - 30%)×1.2%÷12×7 + 4×5×12% = 4.85(万元)。
某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分别向个人股东借款300万元和职工借款2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根据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利息每季度支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6%。
要求:
(1)企业向个人股东和职工支付利息时,需要扣缴哪些税费?
(2)个人取得的利息在所缴纳的税收中分别属于哪个应税项目?
(3)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4)向职工借款和向个人股东借款需要分别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的利息支出?
(1)向个人股东和职工支付利息,需要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2)在增值税上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在个人所得税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企业向非银行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4)向职工借款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的利息支出:①利率限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③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个人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时,除满足利率标准外,还应满足本金标准。利率标准: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本金标准: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