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有(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 4S 店)成立于 2011 年 6 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整车配件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 4S 店,2021 年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合计 11 700 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收入10 200 万元,修理业务收入 1 500 万元。汇总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3 221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及配件 10 200
主营业务收入——修理 1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521
(2)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金额合计 576.3 万元。明细账反映企业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仓储服务费,共计 576.3 万元,摘要为收取汽车生产厂家仓储服务费(为主)。按照与汽车生产厂家进货协议,当年销售品牌车辆达到规定标准允许按一定销售品牌数量向汽车生产厂家收取 1.02 万元 / 辆的仓储服务费。当年企业累计销售品牌汽车 565 辆向汽车生产厂家开具收款收据,收取仓储服务费 576.3 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76.3
贷:其他业务收入——仓储服务费 576.3
(3)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 208.27 万元。其中,下角废料销售收入 36.27万元;代办车辆保险,按保险收入 15% 比例返还的手续费 120 万元;收取生产厂家驻店直销场地租赁费2万元;纳税大户地方财政奖励5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均未计提销项税额。汇总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8.27
贷:营业外收入——下角废料销售 36.27
——保险手续费 120
——场地租赁 2
——财政奖励 50
(4)4S 店代理车辆保险业务相关业务流程如下:4S 店考虑保险公司保费、手续费返还因素,在代收车辆保险费时,给予扣除投保客户 10% 保费的折扣优惠,并将折扣后的代收保费出具收款收据。4S 店按保险公司的保费标准全额缴纳保费,将从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发票转交给投保客户,代收保费与缴纳保险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相关业务的汇总会计处理如下:
①向扣除投保客户代收保费:
借:银行存款 72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车辆保费 720
②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 80
其他应付款——代收车辆保费 720
贷:银行存款 800
(5)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9 345 万元,分别为汽车及配件销售成本 8 400万元、修理业务成本 675 万元和返还 270 万元。经核实,主营业务成本返还确认该 4S 店为促进汽车销售,按汽车生产厂家限制的最低销售价格向购车客户收款和开具机动车发票后给予客户的差价返还,差价返还的品种为购车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或购车个人出具带有身份证号的收条。汇总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车辆销售 8 400
——返还 270
——修理 675
贷:库存商品 9 075
银行存款 270
(6)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合计 11.2 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因违反汽车供应商定价政策,擅自降价销售被汽车生产厂家处以罚款 10 万元。销售人员私自驾驶购入汽车外出办事造成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处以违章罚款 0.2 万元。公司代当事人现金赔偿公司车辆损失 1 万元。
根据要求回答下列问题,计算结果和分录均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业务 1 涉及增值税处理,处理正确。
业务 2 涉及增值税处理,处理不正确。
向汽车生产厂家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按照平销返利进行处理,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金额为 576.3÷1.13×13% = 66.3(万元)。
业务 3 涉及增值税处理,处理不正确。下角废料销售收入、返还的保险手续费、场地租赁费均需要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金额为:36.27÷1.13×13% + 120÷1.06×6% + 2÷1.09×9% = 11.13(万元)。
纳税大户地方财政奖励无需缴纳增值税。
业务 4 不涉及增值税处理。
业务 5 不涉及增值税处理。
业务 6 不涉及增值税处理。
业务 2,冲减进项税额后影响会计损益,进一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业务 3,确认销项税额影响营业外收入金额,进一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业务 6,违章罚款 0.2 万元,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公司代当事人现金赔偿公司车辆损失 1 万元,应向责任人收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业务 2:
借:其他业务收入——仓储服务费 576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66 .3
贷:主营业务成本 510
业务 3:
借:营业外收入——下角废料销售36.27
——保险手续费 120
——场地租赁 2
贷:其他业务收入——下角废料销售32.1
——保险手续费 113.21
——场地租赁 1.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 .13
业务 6:
借:其他应收款 1
贷:营业外支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