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损害公司权益的下列行为中,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抽逃出资的有( )。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选项B、C、D当选。
20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间按年利率12%计息;逾期按年利率14%计息;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利率0.2‰的违约金(按360天计算,折算为年违约金率为7.2%)。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中一商铺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现有的及其将有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的董事王某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王某与乙公司也并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商铺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在抵押期间,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A产品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B产品被戊公司以市场对价购买取得。
2022年5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王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商铺、生产产品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A、B生产成品;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王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不成立。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B产品上行使抵押权。
已知,2021年10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5.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选项 A、B 当选;(2)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选项 C 不当选;(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以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的发行行为属于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行为,选项 D 当选。
2024年2月8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承兑人为A银行。2024年2月10日,乙公司为偿还欠款,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24年2月15日,丙公司为购买办公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设备经检验合格后,背书生效”。2024年4月24日,丁公司持该汇票请求A银行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2024年5月6日,丁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以丁公司的设备有问题,检验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2024年5月7日,丁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