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的有( )。
选项A不当选:7周岁的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选项B不当选:11周岁的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选项C、D当选:9周岁的李某、20周岁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钱某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张某、赵某以及甲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赵某、甲公司的出资比例为2:3:5,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项决议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24年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赵某申请乙公司为其向A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为此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张某、甲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张某不同意,甲公司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赵某向A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8月,经济环境导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乙公司调查发现:公司监事王某与其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并负责丙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丙公司的建材类型、原料各方面都与乙公司相似,致使乙公司销售额下降,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撤销王某在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3)10月,因公司发展需要,张某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照规定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张某、甲公司同意,赵某不同意,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张某、甲公司同意,二者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符合2/3以上的法定要求。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抵押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选项A当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选项B当选;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选项C当选。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