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的授权委托书前往。2022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但未约定履行地点;签订合同后次日甲公司预付货款50万元,含定金20万元,在发货后10日内甲公司支付尾款5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次日,甲公司即将50万元大蒜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2022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次日,甲公司即将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付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22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蒜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蒜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2022年4月7日,甲公司以市价将尚在运输途中的未毁损的大蒜卖给戊公司,并通知丙公司将大蒜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缺少资金,亦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乙公司则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再支付违约金30万。
2022年4月9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按市价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并完成了交付。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